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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生命科學學院學生安全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者:zz發(fā)布時間:2013-09-27瀏覽次數(shù):65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院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程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fā)展,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學院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及研究生,即按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yǎng)、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本學院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jīng)常性工作,列入學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學院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點,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條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jù)不同專業(yè)及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學生入學到畢業(yè),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節(jié)假日前適時進行,并善于利用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于未然。學院應根據(jù)環(huán)境、季節(jié)及有關規(guī)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經(jīng)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學院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tài),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第三章 教學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學生在教學區(qū)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九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并維護公共秩序:

1、在圖書館、教室、俱樂部等公共場所要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擾亂秩序,不起哄。

2、教室熄燈后,應及時離開,回到公寓做就寢準備,不在教室逗留。

3、遵守餐廳秩序,自覺排隊買飯,不擁擠、不插隊或做其它影響正常秩序的行為。

4、不在院內馬路上或教學樓、公寓內踢球、打球。不在校園內隨意張貼宣傳品。

5、舉辦報告會、演講會、沙龍等活動要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門禁制度,主動接受門衛(wèi)管理,要求做到:

1、進出校門時憑本人的學生證,并應主動出示。如學生證丟失,憑教務處開具的補辦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方可通行。

2、寒暑假期間留校的學生進出校門,必須主動出示“兩證”(學生證和公寓管理部門所發(fā)的假期臨時住宿證)方可通行。

3、學生攜帶個人物品出校門,須憑本人證件,主動登記并接受核查后方可放行。攜帶貴重物品出校門的,還應持所在部門開具的證明。

4、騎自行車者出入校門時,應當下車推行,禁止滑行。

5、學生自備代步的機動類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進出校門,須憑保衛(wèi)處簽發(fā)的出入證出入。進校后機動類車輛應存放在車棚或停車場等指定位置。

6、因故在夜間23時30分后返校的學生必須向門衛(wèi)、公寓工作人員出示證件,說明情況,并接受檢查、登記,嚴禁翻越圍墻。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本章第十條之規(guī)定,由保衛(wèi)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禁止學生酗酒。對酗酒者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禁止學生豢養(yǎng)寵物,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除沒收寵物外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觸及刑法的,由保衛(wèi)處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盜竊公私財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隱匿、毀棄或者私自拆開他人郵件、電報的。

4、盜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購買的。

6、擾亂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情節(jié)惡劣者。

二、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1、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猥褻婦女或者進行有傷社會風化活動的。

2、謊報案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制造混亂的。

3、非法私藏、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4、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傳播、散布非法信息的;未經(jīng)允許,擅自創(chuàng)建局域網(wǎng)的。

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之一的:

1、在嚴禁吸煙的地方吸煙,或不按規(guī)定動用明火及從事其它違章作業(yè)的。

2、因個人責任引起火災事故的。

3、用電、用火、用氣違反防火安全規(guī)定的。

4、在辦公室、集體宿舍違章使用酒精爐、煤油爐、明火、電熱器等的。

5、阻撓、干涉滅火救災,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拒不服從指揮的。

6、故意破壞消防設施的。

7、有火災隱患,安全檢查部門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第十五條策劃、參與打架處理辦法

1、策劃、參與打架,未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公共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輕傷者,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勾結校外人員打架者,加重一級處罰,后果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不尊重老師、管理人員,不服從管理,對老師、管理人員進行頂撞、謾罵的。

2、偽造或涂改證件的。

3、未經(jīng)批準,在校內進行商業(yè)活動或散發(fā)、張貼宣傳廣告品的。

4、妨害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管理事務的。

第四章 學生公寓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七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學校公寓管理規(guī)定及其他各項規(guī)章制度。愛護公寓公共設施,自覺防范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fā)生。

學生應服從公寓及保衛(wèi)工作人員的管理,積極支持舍長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學生應嚴格遵守公寓門衛(wèi)制度,積極接受門衛(wèi)管理。23時后進入公寓的學生必須主動出示證件并接受檢查登記。

第十八條學生應遵守學校作息時間,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和生活,按時就寢。上課和午休時間段、熄燈后,不準在公寓內吹拉彈唱和做其它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 

第十九條學生要遵章安全用電。嚴禁私拉電線,嚴禁使用電加熱器等違章電器。不毀壞、不私自拆修公寓電器設備。不準私自使用應急燈。

在公寓內使用微機必須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請,經(jīng)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學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盜。離開公寓或休息時要鎖好房門,宿舍鑰匙不能轉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時,應及時向公寓管理人員反映。

不向樓內外亂扔物品。不在公寓內點蠟燭,燃燒物品等。

第二十一條嚴禁學生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酒精類及玻璃瓶裝類飲料和飯菜帶入公寓。禁止學生在公寓內做飯。

嚴禁學生在公寓內酗酒、打麻將、賭博及進行有賭博性質的活動,嚴禁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或從事商業(yè)活動。

第二十二條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學生須經(jīng)各院系批準后,憑假期臨時住宿證進出公寓。

第二十二條學生違反公寓管理規(guī)定,出現(xiàn)以下情節(jié)者,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下處分;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由公寓管理中心上報學生處實施。

1、晚上熄燈后,進行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且不聽勸阻者。

2、在公寓內違章使用電器或使用火爐者。

3、未經(jīng)批準,在宿舍留宿他人,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5、熄燈后在宿舍點蠟燭經(jīng)勸阻不改的,除照章處罰外,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夜不歸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經(jīng)常晚歸屢教不改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fā)現(xiàn)學生公寓內存在不安全隱患,學生應聽從管理人員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學生違反本章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由公寓管理中心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章 實驗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所有新進實驗室做實驗的人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須經(jīng)過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者方能進行實驗。
第二十六條 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室,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將長發(fā)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進行危害物質、揮發(fā)性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或其它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藥品操作實驗或研究,必須要穿戴防護工具(如防護口罩、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
第二十七條 避免在實驗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學藥品后需先洗凈雙手方能進食;禁止將食物儲藏在儲有化學藥品之冰箱或儲藏柜。
第二十八條 進行危險性實驗(如劇毒、易燃、易爆的實驗)時,房間內不應少于2人;危害性特別大的實驗(如高壓實驗、能產(chǎn)生危險氣體并危及本人或周圍人員人身安全的實驗)不可在化學樓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未經(jīng)學院及相關單位批準,實驗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員做實驗。
第三十條 在實驗進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離開實驗室,離開時必須有人代管。否則,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工作需要不許在實驗室過夜。學生因工作需要過夜時,必須將導師或實驗室主任批準并簽字的申請材料預先交門衛(wèi)值班室。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嚴禁吸煙;實驗室內嚴禁亂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實驗室避免使用明火電爐,盡量使用密封電爐;嚴禁在實驗室進行做飯等閑雜娛樂活動。
第三十三條 實驗結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現(xiàn)場,切斷電源、氣源、水源,消除火種,關好門窗。寒、暑假期間要安排專人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違反實驗室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學校將根據(jù)相關處理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將關閉實驗室進行整頓,對相關人員組織安全培訓,培訓費用自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化學危險品的試驗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配備安全防護用具。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必須配備足夠數(shù)量且匹配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實驗室必須針對本實驗的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事故緊急處理預案,將其與實驗室安全管理措施一起按學校統(tǒng)一規(guī)定張貼在實驗室內,并組織實驗室人員學習。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使用危險化學試劑的實驗室應建立相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化學危險品安全知識和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知識,根據(jù)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要求,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jiān)測、報警、降溫、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劇毒等物品,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由專人負責保管,妥善處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殘毒物品。

  3、學生實驗使用危險品時,必須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防止丟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發(fā)生。使用完畢后有剩余的危險品,如需過夜,應存放在有專人保管的保險柜內,并作好記錄。

危險品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使用單位領導必須嚴格審批,做好使用記錄,如有違規(guī)使用,一旦發(fā)生事故,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氣體鋼瓶管理:

  1、壓縮氣體鋼瓶屬于危險品,使用和貯存者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2、凡是需要使用氣體鋼瓶的教師職工和學生,必須做好使用登記記錄。各實驗室不得私自采購與不履行登記手續(xù)。

  3、凡使用劇毒氣體、腐蝕性較強的氣體必須嚴格報批手續(xù),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購買申請,學院主管院長簽字以后購買。

  4、實驗室對高壓氣體鋼瓶必須分類保管,直立固定并經(jīng)常檢查是否漏氣,嚴格遵守使用鋼瓶的操作規(guī)程。嚴禁氯與氨、氯與乙炔、氫與氧、乙炔與氧氣混放在一個房間內。氫氣瓶、乙炔瓶等危險鋼瓶必須放在室外指定地點(鋼瓶間或陽臺)。氫、氧及可燃性氣體鋼瓶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嚴禁氣體鋼瓶超期服役。

第四十條實驗廢物處理:

1. 化學廢物是指過期化學試劑、實驗室高濃度廢液、使用過的有毒有害化學試劑包裝物。

  2. 實驗室對于環(huán)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認識,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嚴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傾倒有機溶劑及有毒、有害廢物。

  3. 各實驗室必須將廢棄藥液或過期藥液或廢棄包裝物依照分類標示清楚,藥品使用后之廢(液)棄物應倒入專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應清楚標注廢棄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將廢棄液體和固體混合在一起。

  4.化學固、液廢物及包裝物定期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相關部門負責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處理前,各使用單位須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毀棄,更不能隨意出售。

  5. 劇毒品的處理由各使用單位向保衛(wèi)處及實驗室與實踐教學管理科提出書面申請,上報上級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在處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門原地妥善保管。

第六章 學院機房及網(wǎng)絡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上機前準備好上機時所需的一切物品:書、筆、紙等,不準帶與上機無關的東西如食物、水果、飲料、口香糖等進入機房,更不能帶鑷子、鉗子、改刀等工具進入機房,也不能將任何物品放在主機、顯示器等微機設備上;

第四十二條 嚴禁赤膊、穿背心、拖鞋等進入機房,上機前檢查手腳是否干凈。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在上機前提前五分鐘有秩序的進入規(guī)定機房上機,并保持安靜。上機期間,不得擅自離開機房;如需暫離機房必須向老師請假,獲準后方可離開;

第四十四條 按時上下機,不準遲到、早退,有事需認真履行請假手續(xù);教學上機時非本班學生一律不得進入;

第四十五 進入機房后必須對號入座,服從指導教師和機房管理員的調配,不得擅自調換座位;學生上機如確有原因需更換機器,必須征得教師同意后按指定位置上機;

第四十六條 保持機房安靜、整潔。機房內不準大聲喧嘩,不聊天、嬉笑、打鬧和做與電腦學習無關的事情;

第四十七條 愛清潔講衛(wèi)生,在機房內嚴禁吸煙,不隨地吐痰,不吃東西,不亂丟垃圾,不準在桌、椅、墻壁上亂涂亂畫;

第四十八條 不可野蠻操作計算機,如用力敲擊鍵盤、鼠標等;

第四十九條 不得利用電腦或其他信息技術散布誹謗、攻擊他人的言論和損毀他人的聲譽;

第五十條 不得利用電腦或其他信息技術散布不當言論,影響學校聲譽或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條 不得利用電腦或其他信息技術傳播電腦病毒或非法進入他人電腦系統(tǒng);

第五十二條 不得在機房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不得瀏覽、制作黃色網(wǎng)站、網(wǎng)頁,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黃色淫穢影片、圖片、文章等。

第五十三條 愛護機房設施,愛護公物及他人的物品,不亂摸亂動,不準擊打室內的桌凳、機器、地面、墻壁等;嚴禁動用機房內的其它設施,未經(jīng)允許不得改動或移動機房內的電源、空調、機柜、終端、雙絞線等;不得碰動機器后的網(wǎng)絡電纜線、電源線、電源插座;嚴禁私自拆卸配件、更改設置參數(shù)、添加口令、刪除文件;

第五十四條 學院師生不得利用學校計算機機房的上網(wǎng)服務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fā)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五條 學院師生不得利用學校計算機機房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wǎng)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數(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五十六條 學院師生不得在學校計算機機房利用網(wǎng)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院計算機機房在為本校師生提供上網(wǎng)服務時,實施使用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發(fā)現(xiàn)上網(wǎng)者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上級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十八條 學院計算機機房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wǎng)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使用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五十九條 如遇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發(fā)生故障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向指導教師報告,聽候機房管理員安排;

第六十條 上機結束后,把凳子擺放整齊,做好機位周圍的清潔工作并離場。

第七章 學生實踐活動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場地使用與管理:

1、大學生活動中心是學生團體的固定活動場所,是大學生實施素質拓展計劃的基地,隸屬院團委,由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

2、活動中心使用安排上遵循院級活動優(yōu)先,兼顧系級活動、社團活動的原則。

3、使用單位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場地開展各項健康有益的活動。

4、使用大學生活動中心,需填寫“大學生活動中心使用申請表”,由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提前五日送交院團委,經(jīng)院團委審批同意后,送交活動中心管理人員予以協(xié)調安排。

5、每次開展活動,使用單位必須明確2名場地使用負責人(至少有1位老師)。 

第六十二條 設備使用與管理

1、使用中心的音響、燈光等設備時,除中心安排的專業(yè)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2、中心其它設備,非批準范圍內的,不準私自動用,如有違反,除進行批評教育外,被損壞的物品必須按原價賠償,如有丟失按原價雙倍賠償。

3、任何部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將大學生活動中心的任何設備帶離活動場地。

4、如遇到人為原因造成設備、座椅等財產(chǎn)損壞,活動組織單位應按原價的3倍賠償,并責罰該活動組織停用一學期。

第六十三條 活動紀律與行為準則

1、活動內容要健康向上,不得進行違法活動。

2、入場者穿戴要整齊、大方、得體,不許穿拖鞋和袒胸露背的衣服進入場地。

3、不得在場內大聲喧鬧,不得有任何不文明行為。

4、入場者要自覺服從中心管理人員的安排。

5、管理人員要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協(xié)調安排中心的使用,確保工作的有序進行。

6、對于違反規(guī)定者,管理人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不聽規(guī)勸者有權清除出場;造成嚴重后果者,工作人員要及時上報院團委,并按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安全防范

1、院團委根據(jù)中心需要,配齊、配全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中心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檢修,如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相關部門進行解決。

2、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玻璃門窗和各種設備、設施、線路,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不得延誤。

3、未經(jīng)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接線、拉電和安裝其他電器設備,不得亂涂亂畫。

4、室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一切有可能危及安全的火種、化學藥品等入內。

5、工作人員要做好值班管理登記情況記錄,保護好室內物品,做好各項安全防衛(wèi)工作。

第六十五條 室內衛(wèi)生管理

1、中心衛(wèi)生采取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活動結束后要按照工作人員的有關要求進行衛(wèi)生清理或設施整理等。

2、使用中嚴禁隨地吐痰、吃瓜子、亂扔紙屑,保持室內清潔衛(wèi)生。

3、日常衛(wèi)生由工作人員負責,要確保室內衛(wèi)生清潔、干凈

第八章 畢業(yè)生外出實習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學生工作辦公室要進一步強化在讀大學生在外出求職實習期間的學習、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大對畢業(yè)生外出求職實習安全工作的檢查和監(jiān)督力度,特別要加強對求職實習學生安全、考勤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十八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畢業(yè)生慎重簽訂就業(yè)協(xié)議和用人單位的附加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第六十九條 學生外出求職實習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不觸犯國家法律及治安處罰條例,維護當代大學生的榮譽和尊嚴。

第七十條 學生在整個外出求職實習過程中,應遵守相關部門的紀律和規(guī)定,把實習安全放在首位。另外,畢業(yè)實習的地點比較分散,注意管好、照顧好自己;注意飲食衛(wèi)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重視貴重物品的保管;注意交通安全;嚴防發(fā)生被盜、被搶、食物中毒和意外傷害事故;與家人、學校、同學常保持溝通。

第七十一條 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過程中,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條例。

第七十二條 學生在外出求職實習期間,仍要遵守學校《學生手冊》及各項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得有損壞學校形象的行為發(fā)生。

第七十三條 學生外出求職實習應征得家長、接收單位、學校相關部門、畢業(yè)論文指導教師同意;學生在往返學校與用人單位途中,由學生自負一切安全責任。

第七十四條 學生外出求職實習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返校,本人必須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時返校。

第七十五條 學生保證不以外出求職實習為名不在學校或不參加正常學習,若有不實,按學校相關管理條例處理。實習學生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要真實有效,并提供學校能及時聯(lián)系上地址和電話,如因信息有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負責。實習單位或崗位若有變動,學生本人應及時告知學校。

第七十六條 學校有權不定期組織跟蹤學生外出求職實習情況,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情況不實者,將取消外出求職實習資格,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分。

第七十七條 學生在外出求職實習期間,學校不負責學生的監(jiān)管權,學生在求職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chǎn)、一切言行舉止、一切安全責任由學生本人、學生家長、實習單位共同承擔。

第七十八條 學生申請外出求職實習需填寫安全協(xié)議書,未填寫者,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本審批表經(jīng)學生家長、學生本人簽字后即視為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條款內容,無任何異議。

第九章 學生節(jié)假日及雙休日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雙休日(含節(jié)假日)學生遇到突發(fā)事件或緊急情況,學生或學生干部應及時向學校保衛(wèi)科或學生處匯報。

第八十條 任何學生不得違反規(guī)定進入歌舞廳、游戲廳、迪廳、網(wǎng)吧、臺球室、溜冰場等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違者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學生自己承擔,同時學校將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十一條 學生在雙休日(含節(jié)假日)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參觀、郊游等活動,必須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種類、時間、地點、交通方式、聯(lián)系方式等,由學生處和分管校領導審批,并在學生處備案,活動后24小時內將活動情況匯報輔導員。

第八十二條 學生在雙休日(含節(jié)假日)集體出行、旅游、郊游、參觀、考察等活動的,按如下規(guī)定進行:

1、首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外出的原因、參加人數(shù)、所去地點、往返時間、組織和交通方式等情況,呈報學生處審批。

2、凡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帶隊人并要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學生要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按時返校。

3、如在校內或外出活動時發(fā)生意外事故,要全力組織搶救并及時報當?shù)毓膊块T或作出相應處理,努力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及時與學校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

4、學生未經(jīng)學校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5、嚴禁私自組織春游、嚴禁下河(塘)游泳,違者后果自負,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學生雙休日(含節(jié)假日)外出或返家必須選擇車況、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得包車、包船,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人身或財產(chǎn)安全。

第八十四條 所有學生雙休日外出后需及時返校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者,必須主動向輔導員請假,說明情況后盡快返校。凡未經(jīng)批準在校外留宿的學生,一切后果自負。未經(jīng)許可一律不得留客在校住宿,嚴禁男女生互竄寢室,違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十五條 學生進出校門禁止翻越院墻、門窗。凡翻越院墻、門窗過程中或翻出后發(fā)生意外,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十六條 凡學生在校園內外發(fā)現(xiàn)火災、偷盜、打架、交通事故、自傷自殘等危害人身安全和有損公共安全、個人財物的事件者,要及時向輔導員、有關部門報告。因知情不報而造成更大損害者,要追究知情者的相應責任。各部門和輔導員在得到報告后,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章 防火防電防盜防騙安全處理

第八十七條 防火防電:

1.嚴禁在實驗室、宿舍等場所生火、玩火,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室內走廊焚燒紙張等物。

2.嚴禁在床上吸煙、將帶火的煙頭、火柴梗等亂扔。

3.嚴禁燃點蠟燭、油燈,使用液化氣灶、煤爐、酒精爐。不得使用熱得快、電熱杯、電熱壺、電爐、電熱取暖器、電飯煲、電磁爐、微波爐、電熱毯等電熱電暖器具。

4.嚴禁私存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物品。

5.嚴禁私接電線、私裝電燈及其他電氣設備。不得在電線、電器上搭掛物品。不得用電燈等電器烘烤物品及在床上使用臺燈。
6.從事實(化)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熟悉化學危險物品的防火安全知識,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7.化學危險物品要分類存放在專用櫥柜內,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嚴禁混存,每種物品應根據(jù)實際需要和貯存條件,規(guī)定限額,一般不得超過一周用量,實驗臺、工作臺不準堆放易燃、易爆藥品。

8.實驗室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嚴禁亂拉亂接電源。

9.實驗室內,必須嚴格控制明火,確需動用明火的,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防止發(fā)生事故。

10.工作完畢后應及時做好安全處理,下班前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氣源,消除火種,當班人員需要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11.經(jīng)常學習防火、滅火知識,懂得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八十八條 防盜

學生宿舍常見的盜竊方式:“順手牽羊”;乘虛而入;“釣魚”;撬門扭鎖;翻窗入室;溜門行竊;偷配鑰匙,開鎖進門;以找人為名,借機行竊。尤其在新生入學、老生畢業(yè)宿舍較亂時;放假前和假期中;上課和上晚自習宿舍無人時;夏秋季節(jié)打開門窗睡覺時以及學校舉辦大型活動,外來人員劇增時極易發(fā)生盜竊事件:

1.最后離開的同學要養(yǎng)成隨手關門、窗的習慣。
  2.未經(jīng)允許,嚴禁留宿他人。對形跡可疑的陌生人應提高警惕。
  3.值班員及活動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同學們要支持并尊重值班人員。

第八十九條 防騙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手機、現(xiàn)金、銀行卡等不要輕易借給他人,銀行卡的密碼要切實保密。
   2.在柜員機上取款時,警惕身邊的人,切忌與陌生人交談,同時要防止他人故意轉移你的視線。銀行卡取出后要核對,謹防他人將卡調包。
  3.不要相信手機上“中獎”或“您在某地刷卡消費多少元,如有疑問請盡快與我們聯(lián)系”之類的短信,不要輕易在網(wǎng)上匯款購物。
   4.入學后應將老師電話告之家長,并告之家長不要輕易相信不相干人的來電內容(如重病、車禍等),如有疑問,家長應直接與學生和老師聯(lián)系。
   5.不要輕易相信上門推銷的各種物品,以防上當。
  6.一旦受騙應及時報案,并向公安人員說明以下情況:一是受騙的時間、地點、過程;二是詐騙分子的年齡、體貌特征、衣著、口音;三是詐騙手法、騙取的財物及其名稱、數(shù)量;四是詐騙分子與之交談的內容、暴露的社會關系等。
   7.同學間相互關心,主動提供線索,一旦發(fā)現(xiàn),要將其扭送公安機關。

第九十條 防搶

 1.不外露或炫耀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單獨外出不宜帶過多的現(xiàn)金;

2.盡量不要獨自外出,注意結伴而行;

3.不要獨自在偏遠、陰暗的林間小道、山路上行走,不到行人稀少、偏僻的地方,避開無人之地;

4.盡量避免深夜滯留在外不歸或晚歸;

5.穿戴適宜,盡量使自己活動方便;

6.單身時不要顯露出過于膽怯害怕的神情。

7.遭遇搶劫時,一是鼓足勇氣,壯起膽子,從心理上壓倒對方;二是“丟卒保車”,以保護生命安全為原則;三是看清并記住對方的身高、體形、發(fā)型、臉型、口音、車型、車牌號等特征;四是及時報警,協(xié)助破案。
第九十一條 防食物中毒

1.防食物中毒,如細菌性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有毒動植物中毒。

2.不亂食用學生食堂以外的食物、小吃等。

3.夏季如有剩余的飯菜等食物,不要放在溫度較高的宿舍、教室里,攤開存放,下一頓吃時要徹底加熱。
  4.對于酒醉、鹽泡的各種蝦蟹、生魚及半生不熟的燒烤等,最好不吃。
   5.食用涼菜、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消毒。

6.注意養(yǎng)成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習慣,飯前便后要洗手。

7.防海產(chǎn)品中毒,不買、不吃腐爛、變質的海蟹類產(chǎn)品。

第十一章 事故處理

第九十二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chǎn)發(fā)生一般傷害后,學院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jù)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fā)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chǎn)重大損失事故后,學院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xiàn)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wěn)定情緒,恢復秩序,并協(xié)同學校、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九十三條 學院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lián)系,協(xié)助調查處理。

第九十四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學院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不得逼供或誘供。

第九十五條 重大事故發(fā)生后,學院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后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九十六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學院或有關單位責任發(fā)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院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fā)生意外事故,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chǎn)、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學生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
對擅自離校不歸,學院不知去向的學生,學院應及時尋找并報告當?shù)毓膊块T,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學院可張榜公布,按照學校規(guī)定,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九十九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xù)后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一〇〇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院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fā)生的事故,由學院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一〇一條 凡經(jīng)學院指定的專業(yè)醫(y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監(jiān)護人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院教學、生活秩序。

第一〇二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jīng)治療后病情穩(wěn)定,學院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xù)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院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fā)給肄業(yè)證書,并根據(jù)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jīng)濟補助,接收、落戶等工作,由當?shù)貏趧硬块T按國家關于殘疾人勞動就業(yè)有關規(guī)定安置。

第一〇三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院承擔的意外死亡,學院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院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經(jīng)濟補助。

第一〇四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學院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于事業(yè)職工死亡喪葬有關規(guī)定處理,負擔喪葬費的全部,學院可一次性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助。
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jīng)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shù)。
凡是事故責任由學院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院不再給予經(jīng)濟補助。

第一〇五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chǎn)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院應報請學校及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待遇。

第一〇六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學院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