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黨組字〔2018〕13號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提升黨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對進一步規(guī)范基層黨支部“三會一課”制度作如下規(guī)定,。
一、支部黨員大會
第一條 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書記不在時由副書記或支部委員主持,。
第二條 支部黨員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根據(jù)內容的需要,有時可吸收入黨積極分子或非黨干部列席,。
第三條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1.討論和制定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的計劃和措施;
2.討論和批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
3.討論和決定入黨積極分子培養(yǎng)、發(fā)展對象確定,、預備黨員接收和轉正以及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
4.開展以交流思想、總結經(jīng)驗教訓、批評和自我批評等為主要內容的組織生活會,;
5.選舉產(chǎn)生新的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增補黨支部委員;
6.討論和決定支部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條 支部黨員大會形成的決議由支委會負責檢查落實,。
第五條 支部黨員大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認真保管,,年終歸檔備查,。
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jù)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第七條 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全體支委會成員參加,。
第八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內容包括:
1.研究制定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指示、決定的措施,;
2.研究制定黨支部的工作計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
3.研究黨員教育,、管理,、監(jiān)督、服務的具體辦法,,定期分析黨內外群眾思想狀況,,研究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yǎng)教育,新黨員的發(fā)展及預備黨員轉正等工作,;
4.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5.討論其他需要支部委員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應確定有關支委會成員負責檢查落實,,并向支部書記報告執(zhí)行情況,。
第十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缺席人員名單,、會議議題,、會議決議等。會議記錄由專人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
第十二條 黨小組會由黨小組長主持,,小組全體黨員參加,。
第十三條 黨小組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1.組織黨員開展政治理論學習;
2.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精神,,研究貫徹執(zhí)行的具體措施;
3.組織黨員匯報交流思想,、工作,、學習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研究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yǎng)教育工作,,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工作,及時討論發(fā)展對象的入黨報告和預備黨員轉正報告,,提出意見,,供支部參考。
第十四條 黨小組會要注重效果,,會前要有準備,,會議內容要集中,每次會議有針對性,、有重點地解決一兩個問題即可,。
第十五條 黨小組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認真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黨課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也可根據(jù)形勢任務需要,,相對集中開展黨課教育。
第十七條 黨課教育內容主要包括:
1.理想信念教育,;
2.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教育,;
3.黨章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
4.黨的基本路線教育,;
5.形勢政策教育,;
6.黨的紀律教育;
7.根據(jù)需要對黨員開展各種專題教育,。
第十八條 黨課是對黨員進行教育最經(jīng)常,、最基本的一種形式,是提高黨員政治思想覺悟的重要措施,黨支部要高度重視:
1.認真制定黨課計劃,;
2.黨員必須自覺參加黨課學習,,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或缺席,,對因故未能參加黨課的黨員要及時補課,。
3.黨課教員由支部書記擔任,也可以邀請上級領導,、黨員先進典型人物和具備授課能力的其他支委擔任,,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上黨課。每次授課要充分準備,,講課時要聯(lián)系實際,,講求實效。
4.每次黨課要認真做好記錄,,以備上級檢查考核,。
五、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黨支部書記為“三會一課”制度落實的直接責任人,,保證“三會一課”制度落到實處。黨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會一課”年度計劃并報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備案,如實記錄“三會一課”開展情況,。
第二十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帶頭參加“三會一課”,。
第二十一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要對黨支部執(zhí)行“三會一課”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對不經(jīng)常,、不認真、不嚴肅的,,要批評指正,;情況嚴重的,要采取整頓等措施,,進行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