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經2012年11月13日,,第五屆教職工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和《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按10%左右比例確定,。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各基層黨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團長,。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退休、調離學校,,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原選舉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予以補選。
(二)代表在校內單位調動,,保留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予以補選,。
(三)代表在任期內,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以更(撤)換: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長期出國、借調,、病假,、事假以及經常無故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職責,。其中,,因違法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應立即取消其代表資格,。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報告其履行代表職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自覺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形式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培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如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后應向上一級工會組織報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fā)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程、議題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四)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到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負責人組織召開各代表團團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細則,,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根據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2004年11月30日河南師范大學第四屆教職工,、第十五屆工會會員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的《河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河南師范大學工會委員會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