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揚良好的院風,,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fā)展,根據《河南師范大學全日制本科生紀律處分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校學生違反《河南師范大學全日制本科生紀律處分管理辦法》,需給予紀律處分者,,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輕微者,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條 學生對于學院給予的處分享有申訴權,。
第四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種類:
l,、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上報學生處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1年,。
1、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明顯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堅持不改或者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畢業(yè)班學生應當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特殊情況必須給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減期,。
第八條 學生違紀行為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由違紀者賠償經濟損失并負擔醫(yī)療費用,。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犯學校紀律,,在其畢業(yè)以后學校才發(fā)現的,不再處分,,但可以將其違紀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l,、主動交待本人的違紀問題并及時改正的,;
2、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查處問題的,;
4、受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的,;
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l,、違犯本辦法第三章兩條或者兩款以上的,;
2、違紀后無悔改表現或者無理糾纏的,;
3,、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4、有意包庇其它違紀行為的,;
5,、相互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偽造,、銷毀、隱匿證據,、隱瞞真相,、誣陷他人的;
6,、組織或者策劃違紀行為的,;
7、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8、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9,、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的;
10,、在校學習期間第二次違紀應受處分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有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壞學校穩(wěn)定和社會穩(wěn)定,,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侮辱和誹謗他人,,造成一定影響和后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書寫,、張貼,、散發(fā)非法宣傳品,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3,、組織或者帶頭參加各種非法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4、組織或者帶頭罷課,、罷餐,、靜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5、利用各種媒介出版,、復制或者傳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6,、組建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經教育,能夠改正或轉化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絕教育,堅持錯誤立場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現代通訊工具等各種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實施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未經批準,擅自開設代理服務器或者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發(fā)惡意攻擊信息,、信息垃圾,、謠言、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榮譽,,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fā)布惡意信息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3,、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以及商業(yè)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隱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4,、盜竊、挪用電子貨幣者,,或者借助網絡實施詐騙者,,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5、故意登錄非法網站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建立、制作,、維護非法網站或者為其提供支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6、詆毀、損害國家機關和學校聲(信)譽以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聲(信)譽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7,、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吸毒,、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者;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2、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計算機軟件或者硬件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3,、盜用他人IP地址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用服務器IP地址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蓄意攻擊或者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絡設備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因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guī)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處罰者,視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l,、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同一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兩項以上處罰者,依最重處罰結果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盜竊,、詐騙、勒索,、搶奪,、搶劫,、縱火者,,除追回贓款、贓物,,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盜竊,、詐騙者:(l)價值在200元以下,,給予警告處分;(2)價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給予記過處分,;(3)價值800元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4)經保衛(wèi)或者公安部門確認盜竊或者詐騙未遂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未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舉,,進行掩蓋,提供偽證,,參與窩贓,、銷贓、分贓等活動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3、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或者縱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4,、勒索、搶奪,、搶劫他人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損壞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上,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打架,、群毆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打架者:(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傷及他人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2)持械打人,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3) 打群架為首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4)先動手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2,、偽證、毀證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tài)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4,、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5,、策劃、挑撥,、教唆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在日常交往中,,行為不檢點,、有損害大學生形象、學校榮譽或者國格行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或者擅自離校,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曠課達1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3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達2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達3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7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達50學時以上或者擅自離校超過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學時數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擅自離校每24小時計為1天(不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二十二條 在考核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作弊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3,、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辦理假證件、偽造,、涂改票證,、轉借證件者,視情節(jié)和行為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參與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住宿管理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未經允許擅入異性宿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違章使用電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未經允許不在學生宿舍住宿,、經常夜不歸宿或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晚歸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4、拒絕管理,,或者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者,,給予警告處分;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5,、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損失或者引起糾紛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其他違犯校紀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酗酒,、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私自將校外人員帶進學校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隱匿,、毀棄,、冒領或者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與申訴
第二十八條 對違紀的學生,,多做說服教育工作,。處理時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十九條 處分決定的報批程序:
1,、調查。學生違紀行為發(fā)生后,,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整理相關材料;
2,、年級研究,。由違紀學生所在年級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學生違紀處理意見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據(學生檢查,、證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發(fā)現學生違紀行為5個工作日以內報送院黨總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送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院黨總支說明,。
院黨總支接到年級報送材料之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告知違紀學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異議,違紀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告知日后2個工作日以內到院黨總支進行陳述和申辯,;
3,、學院審批。院黨總支對年級上報學生違紀材料進行審核,,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在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處理意見,報學生處批準,。
第三十條 涉及兩個以上年級的學生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所涉及的年級輔導員討論處理意見,,報學院黨總支審批,。
第三十一條 學院作出處分決定后,由院黨總支通知違紀學生所在年級輔導員,。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自學院處分決定書印發(fā)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對處分決定的申訴:
1、受到處分的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
2,、學生在超過申訴期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3,、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院,、班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院決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生處分決定書裝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受到處分后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可以在學生畢業(yè)前出具寫實性鑒定,,經學生處審核,,裝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xù),其善后問題參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提出申訴者,,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原決定的,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送達后3個工作日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xù),。
凡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學院可采取強制措施,,令其限期離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中,,凡與本辦法的相關內容不一致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歷史文化學院黨總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