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八次修訂)
【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發(fā)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10-01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