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布行為,,落實有關信息公開規(guī)定,保障捐贈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基金會公開透明運作水平,,接受社會監(jiān)督,,推動基金會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關于規(guī)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基金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定的方式將基金會內部信息和業(yè)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二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三條基金會向社會公布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經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人員,、機構基本信息和變動情況等;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披露,;
(二)組織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目標,、計劃,、地域、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目標,、數額,、計劃、用途,、成本預算及開支情況,,募捐活動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
募捐活動持續(xù)期間內,,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應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使用情況,。募捐周期大于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布一次,,募捐結束后三個月內全面公布,。
開展聯合募捐活動,還應公布聯合募捐合作協(xié)議,、募捐方向,、募捐財產使用計劃、成本分擔等內容,。
(三)接受捐贈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信息,。包括捐贈款物時間、來源,、性質(定向或非定向捐贈),、數額、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與開展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公布列支情況,;
項目運行周期大于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布一次;所有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公布全部信息,;
(四)開展公益資助項目信息,。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種類、資助標準,,申請,、評審程序,工作規(guī)范等,。評審結束后,,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公布有關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同時公布評估結果,;
(五)基金會關聯方信息,。包括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fā)生的交易等;
(六)基金會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信息,。包括章程、內部管理制度,,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信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的支付標準、列支原則,、審批程序,,開展公益項目所發(fā)生的直接運行費用的支付標準、列支原則、審批程序,,資產管理和處置原則,、審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資的資產占基金會總資產的比例等。
上述信息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重大公益項目專項審計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基金會披露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詢或復制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 基金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年度工作報告全文或摘要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為臨時披露。
第六條 基金會披露有關活動或者項目的信息,,持續(xù)至活動結束或者項目完成。
第七條 基金會對所披露的基金會的一切信息負有法律責任,。信息一經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須經理事會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聲明原信息作廢。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會不利影響的信息,,基金會應予以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開方式
第八條 信息公布方式:
(一)基金會官方網站定期公布;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相關信息,;
(三)通過校內外媒體公布信息。如河南師范大學新聞網,、各院系及相關部門主頁,、校友會期刊、新聞發(fā)布會及其他主流媒體(電視,、廣播,、報刊);
(四)綜合其他傳媒途徑進行信息公布,。包括《河南師范大學年鑒》,、各類會議,、宣傳材料、辦事須知,;各種移動傳媒,、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號,、電話郵件、展板,、出版物,、專題活動等。
第九條 基金會建立新聞發(fā)言人制度,,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條 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30日內,,按照統(tǒng)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基金會秘書長全面負責基金會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布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并推進基金會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二條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規(guī)范:
(一)各崗位在崗人員負責保存,、整理和上報其工作中產生的各類信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布;
(二)部門主管負責管理本部門產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議,,并經秘書處呈相關領導及秘書長審批;
(三)必要時經基金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可公布,。
第十三條 基金會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體應當能夠覆蓋基金會的活動地域,。所有公開的信息應當注明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聯系、咨詢方式,。
第十四條 基金會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嚴格履行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開,,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十五條 對已公開信息的修改流程,、規(guī)范:
(一)由信息提供人員向部門主管提交修改報告;
(二)部門主管給出修改意見并簽字確認后,,經秘書處呈相關領導及秘書長審批,;
(三)必要時經基金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可修改公布信息。
第十六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基金會應及時公開說明或澄清,。
第十七條 基金會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經公開的信息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基金會是信息公開的義務人,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快捷地查閱公開的信息,,主動接受捐贈方、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基金會將信息公開情況如實反映在年度工作報告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yè)機密,、知識產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但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審查,。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基金會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規(guī)不一致的,,按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