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常問道:招牌上的字屬于書法作品,,還是一般社會用字?我們的回答是:從總體上看應屬后者,。
“書法作品”與“社會用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從功能上盾,“書法”當屬藝術創(chuàng)作,,其主要目的和用途是供人鑒賞,,具有裝飾、美化作用,,如掛在室內(nèi)供人欣賞的條幅和國畫上的字,參展的書法作品和作為藝術品收藏的篆刻作品,,以及正式出版的書法作品專輯等,。書法作為藝術,當然可以書寫包括繁體字在內(nèi)的各種字體,這是江總書記指示過而我們多年來在實際管理工作中也一貫堅持的政策和做法,。但是,,街頭招牌則不能簡單化地一概歸入書法藝術范疇。因為招牌用字主要具有社會交際功能,,都是面向廣大社會公眾,、供人識記,用以說明是什么單位,、賣什么東西的,。它同主要用于鑒賞和裝飾的書法藝術作品明顯不同。比如一家書店招牌上是“中華兒童書店”六個字,,其中“崋,、兒、書”是繁體,,這樣寫有人可能認為豐滿,,可是進入這家書店的主要是小學生,他們往往不認識那三個繁體字,,只能猜,。可見,,濫用繁體字有時候就達不到交際的目的,,效果自然不會好。當然,,不可否認,,某些寫得既正確規(guī)范又美觀漂亮的招牌,也具有一定的裝飾,、美化作用,,也帶有書法藝術的一些特色,但這絕不是其主要的功能,。所以,,我們主張招牌必須使用簡化字,這不僅是規(guī)范化工作的需要,,更是從便于群眾認讀來考慮,,是符合社會經(jīng)濟文化生活要求的舉措。
書法界有的先生不太同意按功能分類,,提出城市里的招牌大多數(shù)是書法家所寫,,這些招牌上的漢字有一個規(guī)范化的問題;而對書漢家所寫的招牌,,則可以網(wǎng)開一面,,不必去管。我們認為無論從政策要求還是具體管理看,這樣做均不可行,。漢字規(guī)范化是國家對全社會每一個成員的要求,,招牌只準書法家寫,不準別人寫,,實際做不到,;對書法家網(wǎng)開一面,那么,,不是書法家所寫的招牌實際上也就難以管理了,。另外,以是否書法家來劃界,,那誰是誰不是,,有時也不大能說清楚。所以,,這種以書法家來劃界的提法,,在管理上實際是無法操作的。我們認為,,書法藝術主要不是體現(xiàn)在招牌的書寫上,,書法家要弘揚傳統(tǒng)藝術,完全可以通過舉辦書法展覽,、出版書法專輯或在報刊上發(fā)表作品等來展現(xiàn)自己的藝術才干和風格,。當今時代,書法家在藝術創(chuàng)作上有著廣闊的天地,,不一定只限于在招牌上來體現(xiàn),。當然,這個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討論,。
在招牌用字的管理上,,國家主管部門認為應根據(jù)不同的字體提出不同的要求,對按印刷體書寫的,,應嚴格要求規(guī)范化,,字形以《現(xiàn)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對各種美術字體,,要求在必須使用簡化字的前提下,,允許有筆形上的某些變化,但必須做到易于辨識,;對和寫體書寫的招牌,,其字形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即在使用規(guī)范簡體字的前提下,,允許筆形有些變化,,允許彩用碑刻,、字貼上名家墨跡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