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將于12月26日-28日進行,,現(xiàn)將河南師范大學考點考試須知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12月26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 管理類聯(lián)考綜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7日上午 業(yè)務課一
12月27日下午 業(yè)務課二
12月28日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科目(我??键c無此科目)
二、考場位置
河南師范大學考點設置兩個考區(qū),,分別為東區(qū)文昌樓(東區(qū)綜合樓)和求是西樓,,隔離考場設置在求是中樓。各位考生可以從準考證上查詢到自己的考區(qū),、考場和考號,。請?zhí)崆跋螺d打印準考證,關注自己所在的考區(qū)和考場位置,。
共設置三處體溫檢測點,,分別在文昌樓南門,文昌樓北門,,求是西樓東側入口,。
體溫復檢點設在求是中樓東側入口大廳。
三,、考前材料準備
1,、必須準備的材料
1)身份證;
2)準考證,;
3)健康綠碼(進場前準備好,,通過“支付寶-豫事辦-健康碼”獲取),;
4)考生健康考試承諾書,,第一場考試時交監(jiān)考老師(記載考前14天上午、下午體溫,,并填好個人考試信息),。
考試當天出門前,考生要再檢查一遍證件是否帶齊,。
2,、不能攜帶的材料
1)除準考證上說明允許攜帶的物品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四,、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及時關注疫情防控信息和考點要求,考試當天至少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候考區(qū),。
考生進入考場前,,應全程佩戴口罩,通過體溫檢測點,,出示準考證和健康綠碼,。體溫檢測合格的,可進入普通考場,。體溫≥37.3℃的,,沿專用通道進入設置在隔離考區(qū)的體溫復檢點,通過水銀溫度計復測體溫,復檢合格的持醫(yī)生出具的證明返回普通考場,;復檢體溫仍不合格的,,視具體情況由招生領導小組綜合研判是否可以正常參加考試。
重要提醒:凡14天內考生出現(xiàn)體溫異常,、綠色健康碼異常等不符合正常進入考場的情況,,要及時主動向考點報告,并服從考點的應急處理,,以免影響考試,。
隱瞞或謊報本人健康狀況、不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管理,、拒不配合執(zhí)行有關疫情防控措施或擾亂考點考場秩序的,,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進入考區(qū)考場路線
根據(jù)疫情防控需要,,考生經由拓行路(東苑餐廳東)進入考區(qū)(紅色箭頭標記路線),并接受體溫檢測,。
(說明:圖中東校區(qū)教學樓為文昌樓,,東教1樓為求是西樓,體溫復檢點在求是中樓,。紅色箭頭路線為進場路線,,藍色箭頭路線為體溫異常考試至體溫復檢點專業(yè)通道路線,。)
考生要服從現(xiàn)場管理,,進入考點時接受身份驗證并盡量保持1米以上距離,避免近距離接觸交流,??荚嚱Y束后根據(jù)安排有序離場,嚴禁聚集和逗留,。
體溫異常者進入體溫復檢點專用路線(圖中藍色箭頭標記路線):
1. 文昌樓南門:從體溫檢測點經求知路轉善知路至求是中樓大廳的體溫復檢點,。
2.文昌樓北門、求是西樓:經文昌樓與求是中樓中間通道至體溫復檢點,。
六,、進入考場須知
考生進入考區(qū)后,按照所在考場的位置,,在考場外有序排隊,,等待指令進入考場。
請考生攜帶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接受入場驗證,經工作人員驗證合格后方可進入考場,。身份證遺失的請?zhí)峁┯奢爡^(qū)派出所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進入考場后須配合監(jiān)考員對“臨時身份證明”的進一步核驗。不能提供紙質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的考生一律禁止進入考場,。
按照監(jiān)控老師要求做好進場查驗工作:
1,、開始進場時,脫下口罩,,對折放入自己攜帶的便攜包內,。將隨身攜帶的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包括手機等,手機關機或靜音,,關閉所設置的鬧鈴)放置在便攜包內,,放置在考場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2,、準備好準考證、身份證,,按照監(jiān)控老師要求接受查驗,。交《考試健康考試承諾書》;面部識別拍照時要求脫帽,、摘鏡,、整理頭發(fā)(發(fā)不遮眉蓋耳)。
3,、進場后,,如需要佩戴口罩,可以向監(jiān)考老師申領,??荚嚱Y束后將口罩按要求放置在座位上,不得帶走,。
七,、誠信考試須知
1、遵紀守法,,誠信考試,。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考試,作弊,、非法獲取相關信息,、替考等將觸犯刑法(附件1:法律條款摘錄)
2、每場考試結束后不得將考試期間所發(fā)的任何材料帶出考場,。
請在其它考點參加考試的同學按照考點的要求認真?zhèn)淇肌?/span>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法律條款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