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師范大學委員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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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字〔2018〕107號中共河南師范大學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河南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
辭職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校直各單位:
《河南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已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河南師范大學委員會
2018年10月24日
河南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 黨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自愿辭職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為加快干部隊伍年輕化進程,優(yōu)化干部隊伍梯次結構,凡年齡滿58周歲的處級干部,可自愿提出辭職,經校黨委研究同意,一般不再擔任現(xiàn)職,可享受同職級待遇。有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處級干部辭職后,可專門從事教學、科研等業(yè)務工作;黨政管理干部辭職后,可從事教學督導等工作。
第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干部本人要以書面形式向黨委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當說明辭職后的去向等。
(二)組織部對干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分管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以及紀委、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黨委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
(四)對干部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六條 在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黨委應當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部門審計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章 引咎辭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安全穩(wěn)定、選人用人、教學安排、實驗管理、安全保衛(wèi)、對外宣傳、招生就業(yè)、伙食餐飲、基建工程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疏于管理監(jiān)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多次出現(xiàn)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五)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要以書面形式向黨委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部對干部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分管領導及紀委、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黨委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對干部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在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一個月內,黨委應當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應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四章 責令辭職
第十三條 黨委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應當責令其辭職。
第十四條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黨委作出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并指派專人與干部本人談話。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責令辭職的干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黨委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三)黨委及時為其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十五條 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黨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黨委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復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干部本人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后3日內向黨委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但應當執(zhí)行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 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黨委應當委托審計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當自黨委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相關手續(xù)。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辭職審批期間或者組織決定其暫緩辭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的領導成員辭職,科級領導干部辭職,均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河南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校黨字〔2008〕14號)同時廢止。
中共河南師范大學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