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范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碩士、博士學位按學科門類以及專業(yè)學位授予。授予學位的學科和專業(yè)須已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凡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并達到相應學術水平者,可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凡向我校提出學位申請的人員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學位申請審核的內容
第四條學術水平的要求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一)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掌握本門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能撰寫外文的論文摘要。
(二)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學科領域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5、能夠熟練地運用第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6、在攻讀學位期間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發(fā)表三篇學術論文(含錄用,河南師范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其中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有一篇發(fā)表在SCI、EI源期刊上,應用研究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有一篇發(fā)表在二級學科頂尖學術期刊上。各學科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科研成果要求。
第五條考試課程和要求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包括:①馬克思主義理論課;②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一般為五至六門;③外國語一門。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包括:①馬克思主義理論課;②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③外國語。碩博連讀研究生須通過博士資格考試。
本校研究生的課程考試,結合培養(yǎng)計劃進行。申請人必須修完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及必修環(huán)節(jié),成績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學分,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六條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其研究成果應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專業(yè)學位論文應突出應用性;
2、論文所進行的研究工作應反映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3、論文的主要工作應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由作者本人獨立完成。
(二)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要求作者在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與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的基礎上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2、論文的結論正確,資料或數(shù)據(jù)可靠,論證或計算嚴謹準確,文理通順,邏輯性強;
3、論文應表明作者已具備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較強能力;
4、論文的主要工作應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由作者本人獨立完成。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一)所學課程未達到規(guī)定學分者;
(二)學位課程考核成績低于75分者;
(三)必修課程經(jīng)補考及格達兩門次(含兩門次)以上者;
(四)撰寫論文時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他人成果者;
(五)博士學位申請者已發(fā)表的學術論文的數(shù)量和質量未達到學校的要求者;
(六)因其它特殊原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宜授予學位者。
第三章學位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條學位申請
(一)碩士學位申請
碩士學位申請人應在答辯前兩個月向指導教師遞交學位論文,經(jīng)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并在《碩士學位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如下材料:①《碩士學位申請書》;②學位論文;③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錄用證明。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人結合培養(yǎng)計劃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碩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的具體要求由各院(系、所)確定。
(二)博士學位申請
博士學位申請人應在答辯前三個月向指導教師遞交學位論文初稿和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錄用證明,經(jīng)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學科點提出預答辯申請。經(jīng)過導師組討論、學科點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學科點可組織預答辯,參加人員三至五人,一般應為指導小組成員。預答辯通過后,方可填寫《博士學位申請書》。指導教師在申請書上填寫詳細的學術評語及政治思想表現(xiàn)評語。申請書連同學位論文、考試成績單及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錄用證明等材料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是否同意答辯簽署意見后,將上述材料報研究生學院。
第九條論文評閱
(一)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兩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評閱論文(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需至少聘請三位評閱人),其中要有一位外單位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二)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博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五位同行教授級專家評閱,其中二份為“雙盲”評閱。學科點推薦五所校外“雙盲”評審單位名單,供研究生學院參考選擇。院(系、所)將“雙盲”評審的論文(二份)送交研究生學院,由研究生學院負責寄送“雙盲”評審專家。
除“雙盲”評審外,還需由學科點聘請三名同行教授級專家擔任評閱人(其中至少一名為校外專家),論文由答辯秘書負責送達評閱人,評閱意見書由評閱人直接返回研究生學院。
評閱意見書全部返回后,研究生學院負責匯總評閱結果并轉交所在學科、導師和作者本人。五份評閱意見書需全部收回,如有欠缺需及時補審。
(三)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提出明確意見。如其中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則申請人應根據(jù)評閱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并提供詳細修改情況說明,經(jīng)導師、學科點負責人及院(系、所)負責人審查并簽署同意再審的意見后,由研究生學院增聘一位外單位的專家進行“雙盲”評審,如增聘的評閱人仍持否定意見,則本次申請無效;如果有兩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重新申請須在六個月以后。
第十條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由學科點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于答辯前兩周報研究生學院審批。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專家組成(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應當是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一般應有一位外單位的專家和一位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主持論文的答辯工作。申請人的導師可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導師如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成員不能少于五人。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專家組成(申請人的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的與論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專家,其中博士生指導教師應不少于三人,外單位的專家不少于兩人。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主持論文的答辯工作。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有指導博士研究生經(jīng)驗。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協(xié)助組織答辯工作,負責記錄、整理答辯材料、填寫有關表格等事宜。答辯委員會秘書應至少在答辯前兩周把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審閱。
第十一條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須保密除外),且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經(jīng)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jīng)答辯委員會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做出碩士學位申請人在六至十二個月內、博士學位申請人在六至二十四個月內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若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如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而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十二條學位授予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jù)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及對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和學術水平的審核,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出席會議人員應不少于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做出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審核的基礎上,對分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者進行審批,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出席會議人員應達全體成員的半數(shù)以上),做出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定。
凡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不再進行審核;對個別有爭議的,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核,認為確實達到標準者,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對某些經(jīng)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但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不授予或暫緩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四章名譽博士
第十三條對于國內外成就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條 在我國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專家申請我校的碩士、博士學位,參考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后,應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tǒng)一制訂的格式,給學位獲得者頒發(fā)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在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公布三個月后無異議者才可頒發(f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即為學位授予日期。
第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果確認錯授學位或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guī)定時,應予以復議,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精神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