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學〔2019〕26號
(2019年9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教育廣大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培育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河南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河南師范大學(以下稱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稱學生)。其他類型學生的違紀處分,學校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專門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沒有專門規(guī)定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生對于學校給予的處分享有申訴權。對處分有異議者,可按照《河南師范大學學生校內(nèi)申訴管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一般為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條 學生違紀行為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由違紀者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負擔醫(yī)療費用。
第八條 處于處分期限內(nèi)的學生,其獎勵、獎學金等評選資格按獎勵、獎學金等有關評審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在其畢業(yè)以后學校才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分,但可以將其違紀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
(一)主動交待本人的違紀問題并及時改正的;
(二)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查處問題的;
(四)經(jīng)查實確屬受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同時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后無悔改表現(xiàn)或者無理糾纏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五)相互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偽造、銷毀、隱匿證據(jù)、隱瞞真相、誣陷他人的;
(六)組織或者策劃違紀行為的,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七)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調(diào)查行為的;
(八)在校學習期間再次違紀的;
(九)其他應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擾亂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破壞學校穩(wěn)定和社會穩(wěn)定,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侮辱和誹謗他人,造成一定影響和后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書寫、張貼、散發(fā)非法宣傳品,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組織或者帶頭參加各種非法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或者帶頭罷課、罷餐、靜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利用各種媒介出版、復制、販賣或者傳播非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其他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在校內(nèi)進行宗教活動,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組織或者參加邪教組織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領導邪教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作、傳播邪教制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多次收聽、收看邪教制品或者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拒不悔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不明真相參加、經(jīng)批評教育后確已悔改的,可以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和現(xiàn)代通訊工具等各種媒介或以其他方式實施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設代理服務器或者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wǎng)絡上網(wǎng)賬號、密碼上網(wǎng)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發(fā)惡意攻擊信息、信息垃圾、謠言、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榮譽,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fā)布惡意信息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以及商業(yè)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隱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盜竊、挪用電子貨幣者,或者借助網(wǎng)絡實施詐騙者,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以網(wǎng)絡貸款校園代理人身份宣傳或組織他人進行網(wǎng)絡貸款,不聽勸阻或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者;借用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網(wǎng)絡貸款,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故意登錄非法網(wǎng)站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建立、制作、維護非法網(wǎng)站或者為其提供支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詆毀、損害國家機關和學校聲(信)譽以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聲(信)譽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八)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吸毒、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事危害網(wǎng)絡信息安全活動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未經(jīng)允許,進入網(wǎng)絡或者使用網(wǎng)絡資源者,對網(wǎng)絡功能或者網(wǎng)絡中存儲、處理、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計算機軟件或者硬件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盜用他人IP地址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用服務器IP地址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蓄意攻擊或者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wǎng)絡設備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因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guī)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處罰者,視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被處以警告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被處以罰款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同一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兩項以上處罰者,依最重處罰結果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盜竊、詐騙、勒索、搶奪、搶劫、縱火者,除追回贓款、贓物,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盜竊者,1.價值在50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2.價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3.價值20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詐騙者,1.價值在100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2.價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3.價值50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報,進行掩蓋,提供偽證,參與窩贓、銷贓、分贓等活動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或者縱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勒索、搶奪、搶劫他人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損壞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條 打架、群毆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打架者,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傷及他人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2.持械打人,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3.打群架為首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4.先動手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二)偽證、毀證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tài)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策劃、挑撥、教唆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日常交往中,行為不檢點、有損害大學生形象、學校榮譽或者國格行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一學期內(nèi)無故曠課或者擅自離校,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曠課達1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3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2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3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7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5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超過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學時數(shù)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擅自離校每24小時計為1天(不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二十三條 在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弊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辦理假證件、偽造或涂改票證、轉借證件者,視情節(jié)和行為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參與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入住學生的人身、財物安全和學校的財產(chǎn)安全,學校有權對學生宿舍實施安全管理措施,學生必須遵守學校宿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細則見《河南師范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學生在公寓樓內(nèi)出現(xiàn)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暴力拒絕管理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當場進行批評教育,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繼續(xù)妨礙管理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jīng)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財產(chǎn)損失或者引起糾紛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過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引起失火并造成人身或者財產(chǎn)損害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包含以下種類: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爐(燈)、煤(汽)油燈、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者存放大功率電器設備(電熱氈、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烙鐵、電水壺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電飯煲、電磁爐等炊事用電器;吹風機、卷發(fā)器可以在學生公寓存放但不準使用);私拉亂接電線,擅自使用應急燈電源;給電動車電池充電;
(四)出現(xiàn)影響公共環(huán)境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公共環(huán)境的行為包含以下幾類:在宿舍中豢養(yǎng)寵物;經(jīng)營食品、煙酒、飲料;制造噪音、拍打球類、播放高分貝音樂等;
(五)私自將床鋪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其他違反校紀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酗酒、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在辦理請銷假或請假期間弄虛作假者,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私自將校外人員帶進學校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四)隱匿、毀棄、冒領或者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擅自涂改學生證、將學生證轉借給他人用以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將學生證用于抵押,故意損壞學生證、校徽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偽造、涂改證明材料或獎勵證書用于評優(yōu)評先、獎助學金申報等,一經(jīng)查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以任何形式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國家法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學生有涉毒行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國家法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解除與申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jù)、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nèi)容。
第二十九條 處分決定的報批程序:
(一)調(diào)查。學生違紀行為發(fā)生后,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整理相關材料;
(二)學院研究。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學生違紀處理意見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據(jù)(學生檢查、證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發(fā)現(xiàn)學生違紀行為5個工作日以內(nèi)報送學生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送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處說明;
(三)受理。學院在收到學生處關于《學生違紀處理意見申報表》的反饋意見后,以擬處理意見告知書的形式告知學生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在3個工作日內(nèi)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的申辯材料及相關報告供正式作出處分決定前審閱;
(四)學校審批。學生處對學院上報的學生違紀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其中,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處理意見,須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 涉及兩個以上學院的學生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所涉及的學院會同學生處等相關部門討論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一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后,由學生處通知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由學院將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河南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書送達記錄單》上簽字;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學生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的時間以學生本人簽字日期或者送達人員記錄日期為準;進行公告的,以公告結束之日為準。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自學校處分決定書印發(fā)之日起生效。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院、班級范圍內(nèi)公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圍。
第三十三條 處分的解除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除。學生受處分的期間內(nèi),其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的取消或降級等,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處分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紀律處分的期限:
警告、嚴重警告的期限為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日起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的期限為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日起12個月;受處分的畢業(yè)班違紀學生,其處分期限可視情節(jié)減至畢業(yè)日(結業(yè)日)止,原則上處分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
(二)解除處分程序:
受到處分以后有明顯進步表現(xiàn)的,沒有再次受到處分的學生,到相應的處分期限以后,經(jīng)本人申請,學院進行審核,學校進行審批予以解除。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處分決定的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按照《河南師范大學學生校內(nèi)申訴管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nèi)作出結論的,經(jīng)校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四)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五)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nèi)未提出書面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我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相關辦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者,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