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工作,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高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豫財辦教〔2007〕114號)以及《河南省教育脫貧專項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通過家庭經(jīng)濟困難資格認定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和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分別具體負責全校和本學院的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務處協(xié)助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資金管理和按期發(fā)放工作,對國家助學金分賬核算,保證資金專款專用,按時發(fā)放到學生手中。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是本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所帶年級(班級)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班長(團支部書記)是所在班級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一)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所在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加強國家助學金的政策宣傳,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對學生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強自立、感恩教育,鼓勵、支持、安排他們積極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通過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充分激發(fā)廣大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進一步改善學風、班風、校風,創(chuàng)建和諧校園,促進廣大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
(二)年級(班級)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人所帶年級(班級)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定管理工作。根據(jù)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認真組織評審,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廣泛的民主評議,初步確定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將初評結果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教育和督促學生合理使用國家助學金,堅決制止國家助學金評審不公、平均分配、“輪流坐莊”等不負責任現(xiàn)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為;
(三)班級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對本班國家助學金評定管理工作負有具體責任,應在輔導員、班主任指導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具體組織本班級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在評定過程中杜絕弄虛作假、隱瞞套取、拉票誤導、平均分配、截留挪用、個人化傾向嚴重等不良現(xiàn)象及蓄意擾亂評定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名額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圍內確定。結合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為1-3檔。
第八條 根據(jù)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到我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由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根據(jù)各學院情況進行名額分配,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較多、貸款比例較高、管理績效較好的學院在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上予以傾斜。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簡樸;
(五)學習態(tài)度端正,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
(七)已經(jīng)繳清所有學雜費或辦理完成國家助學貸款等手續(xù)并注冊;
(八)其他符合申請資格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國家助學金:
(一)受到警告以上處分,尚未被解除者;
(二)在上學年中有不誠信表現(xiàn)者;
(三)不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無故拖欠在校學習應繳費用者;
(四)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者;
(五)經(jīng)評審小組認定其他不宜申請的情況。
第五章 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和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二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各學院組織實施。各學院根據(jù)本辦法可制定本學院評定辦法,在學院公開并報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要優(yōu)先用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為:
(一)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根據(jù)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向各學院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
(二)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學生要認真填寫《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中的自填項目。申請人要從家庭經(jīng)濟狀況、在校綜合表現(xiàn)等方面寫出申請理由,字數(shù)不少于300字,本人簽名;班級民主評議意見欄由班長填寫班級民主評議情況并對班級民主評議負責;輔導員意見欄由輔導員填寫推薦理由和班級評定情況,并承諾督促學生合理使用國家助學金;學院意見欄由學院填寫評審情況,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三)各學院要結合本學院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情況,組織評審,初步確定國家助學金擬資助名單及資助檔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學生資助信息錄入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tǒng),同時將本學院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備案。
第六章 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金每年按十個月平均發(fā)放,發(fā)放時間從認定的下一個月開始。
第十七條 實施及時通報制度。受助學生獲得資助一周內,學院要將學生受助情況通過信函、電話等方式通報給學生家長,確保學生家長了解相關資助政策和學生在校期間的受助情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為重點通報告知對象。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后,各學院要引導學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實將國家助學金用于個人學習、生活。不斷創(chuàng)新形式,加強感恩、勵志、社會責任感教育,讓學生感知來自黨和政府、社會的溫暖,增強報國之志。
第十九條學生受資助期間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取消該生國家助學金獲助資格,并視情況收回已經(jīng)發(fā)放的國家助學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二)違反校規(guī)校紀者;
(三)相關證明材料弄虛作假者;
(四)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浪費行為者;
(五)將國家助學金“輪流坐莊”或改變使用用途者;
(六)因各種原因休學、離校、退學、轉學者;
(七)學習成績不合要求者。
第二十條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金資助資格或收回的國家助學金可以轉助其他在籍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合格學生。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名單在省資助中心備案。
(一)嚴格按照名單發(fā)放資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資助范圍;
(二)取消或新增的學生情況要分別填寫調減表和調增表,學年末將兩表上報省資助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校學字〔2007〕71號)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