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基金
NSFC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校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論證管理,,確保大型儀器設備資源投入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jù)《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臺套5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屬于大型儀器設備,,凡申請購置均需進行購置論證。
第三條 論證內容:
儀器設備購置論證主要是對所申購儀器設備必要性,、先進性,、適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內容包括:
1. 儀器設備對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預測分析,;
2. 所購儀器設備的先進性和適用性,包括儀器設備適用學科范圍,,所選檔次,、規(guī)格、性能,、價格及技術指標的合理性,;
3. 欲購儀器設備附件、零配件,、軟件配套經(jīng)費的落實情況;
4. 儀器設備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
5. 安裝場地,、使用環(huán)境及各項輔助設施的安全、完備程度及同類儀器設備的共享使用情況,;
6. 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7. 同類型儀器設備性能、價格、售后服務比較,;
8. 購置申請預算的合理性,。
第四條 學校成立論證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的副校長擔任,,成員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監(jiān)察處、審計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學校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論證。
論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學校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論證,。
第五條 各學院(部門)應在每年12月份將本部門下年度的購置計劃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論證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時間為每年4月份和9月份,。
第六條 學校預算下達后,,各學院需在充分的市場調研和考察的基礎上,完成初步購置論證,。初步論證意見,,由各學院審核后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
第七條 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負責組織由經(jīng)費歸口部門,、監(jiān)察處,、審計處、財務處及相關專家組成的論證小組進行校級論證,,并形成最終的論證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