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黨委(黨總支)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提高黨委(黨總支)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 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 例》《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和《河南師范大學黨委常委會議制度》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是學院黨委(黨總支)實現(xiàn)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凡屬學院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條 涉及學院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先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研究后再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議決定,;在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大問題上,,一般應先由學院黨委(黨總支)審核把關后,再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議決定,。
第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全體黨委(黨總支)委員,,且具有表決權。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章 會議內容
第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研究制定相關貫徹落實方案,。
(二)研究部署學院思想政治建設,、意識形態(tài)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學院黨委(黨總支)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四)討論研究涉及學院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五)研究制定基層黨支部的設置,、換屆和調整方案以及“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活動等實施方案。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權限,,研究發(fā)展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不合格黨員的處置、違紀黨員的處理等問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
(七)研究學院權限內的崗位設置,。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干部初步人選,并依照組織程序向上級報批,。研究對上述人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考核等事宜,。
(八)研究學院分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作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
(九)研究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它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七條 會議召開前,,針對會議主要內容,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和院長要充分地協(xié)商溝通,,形成共識后再提交會議研究,。
第八條 會議召開前,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要和其他黨委(黨總支)委員開展談心談話,,對研究事項進行充分的溝通醞釀,,交換意見。
第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超過應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時,,會議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需向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請假,。凡涉及到參加會議委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問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條 會議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副書記主持,。主持人要簡要說明所議事項的建議方案或意見,相關人員可以對有關情況作補充說明,。
第十一條 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實行一事一議,在充分發(fā)揚民主,、集中大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大多數黨委(黨總支)委員意見,做出結論,;或經出席會議的黨委(黨總支)委員表決做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二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委員都要充分發(fā)表意見,明確表態(tài),,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有較大爭議,,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zhí)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后,,下次再進行表決,,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第十三條 有關會議的通知,、相關材料的準備,、記錄等會務工作,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指定專人負責,。應詳實,、準確做好會議記錄,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應經主持人審閱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對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的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后由會議主持人向其通報本次會議的有關情況及決定,,或由有關人員送閱會議紀要。
第四章 執(zhí)行與落實
第十五條 對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決定的事項,,學院黨委(黨總支)委員要按照工作職責,,切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委員在執(zhí)行會議決定或決議的過程中,均不得擅自改變決定或決議的精神和要求,。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負責檢查、督促,對隨意拖延或不執(zhí)行會議決定或決議的,,要予以批評并責令其改正,。一般應當在下次黨委(黨總支)會議上,由分工負責的委員對上次會議決定或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作出匯報,。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決策產生的失誤,,由參加黨委(黨總支)會議的委員集體承擔責任,會議主持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執(zhí)行中的失誤,,由分管工作的黨委(黨總支)委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須嚴格保密,,違者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各學院黨委(黨總支)可在本制度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經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