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家開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廳《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暫行辦法》(開行豫發(fā)〔2012〕167號)文件精神,為鼓勵和支持校、院兩級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充分發(fā)揮國家助學貸款風險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激勵約束作用,有效推動我校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二條 每年高校和省財政根據(jù)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14%向國家開發(fā)銀行繳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高校和省財政各負擔7%。貸款進入還本期后,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根據(jù)各高校助學貸款本息回收情況,實行風險補償金獎勵與分擔,原則上每年獎勵(或分擔)一次風險補償金。
第三條 每年年初,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以核算時點為準,確定到期貸款范圍,對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含罰息)進行分類核算獎勵(或分擔)。核算原則依據(jù)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廳(開行豫發(fā)〔2012〕167號)文件執(zhí)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 學校收到上級部門返還的本核算年度到期貸款本金對應風險補償金后,專項用于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 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促進各學院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xù)健康開展。
第六條 資金核算分配由學生處、學生資助服務中心負責,財務部門協(xié)助做好資金使用的賬務審核。
第四章 資金用途及分配標準
第七條 學校收到年度獎勵資金后,對應到期本金7%的金額用于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專項支出。具體包括資助工作宣傳,資助工作培訓、學習交流,學生誠信教育,辦公設備購置,貸款學生家訪,貸款畢業(yè)生離校前還款誠信獎勵,償還學生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喪失民事能力及其它特殊原因而確實無法歸還助學貸款等支出。
第八條 年度獎勵資金中專項支出(對應到期本金7%的金額)之外的其他部分按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標準如下:
資金的40%用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經(jīng)費支出。具體包括:宣傳教育、業(yè)務培訓、工作交流、貸款追繳所產(chǎn)生的通訊和交通費用等支出;彌補貸款追繳未果所形成的損失。該部分資金根據(jù)各學院當年到期貸款本金和還款結果進行核算分配。
資金的20%用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績效獎勵。主要考核指標包括各學院每年助學貸款到期本息“違約率”,以及學院日常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依據(jù)以上標準學校每年度對各學院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績效考評,前十名獲得該績效獎勵。第一、二名各獲績效獎勵15%,第三、四名各獲績效獎勵12.5%,第五、六名各獲績效獎勵10%,第七、八名各獲績效獎勵7.5%,第九、十名各獲績效獎勵5%。
資金的40%用于學校指導各學院開展助學貸款工作基本支出和大型教育活動支出,用于團體和個人為學校爭得各種助學貸款工作榮譽獎勵支出,用于學校舉辦助學貸款工作會議等以及留存平衡以后年度的資金使用。
第五章 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由學生處、學生資助服務中心、財務處和紀委監(jiān)察處共同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學生處、學生資助服務中心負責。各學院要根據(jù)本院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對資金的使用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學校要強化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上級部門下?lián)艿膰抑鷮W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不得抵減學校正常安排的業(yè)務經(jīng)費。
第十一條 接受獎勵的部門和個人要客觀、及時地提供有關材料,并自覺接受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者,除需全額交回獎勵資金外,學校還視情節(jié)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校字〔2013〕32號)終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資助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