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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 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試行)

發(fā)布時間: 2019-07-12     瀏覽次數(shù): 3126

河南省教育系統(tǒng)

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推進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法治化、智能化、專業(yè)化,建立健全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提高全省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深化平安校園建設,確保教育系統(tǒng)安定有序、和諧穩(wěn)定,使廣大師生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為平安河南建設做出積極貢獻,根據(jù)《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我省教育系統(tǒng)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行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教育部一系列決策部署,抓住“關鍵少數(shù)”,強化擔當意識,促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有關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wěn)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建立科學系統(tǒng)、切實有效的綜合治理與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第三條實行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著力構建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領導、行政主導、專門機構和人員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格局。

第四條實行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要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chuàng)新,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形成正確導向。

第五條實行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落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其他成員抓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穩(wěn)定工作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的基本要求,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學校)、省招生辦公室。


第二章責任內(nèi)容

第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對本部門、本單位(學校)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實加強對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領導,把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業(yè)務工作同規(guī)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關系,及時分析研判本部門、本單位(學校)治安、穩(wěn)定形勢,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維護教育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維護國家安全和政治穩(wěn)定,健全立體化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綜合治理與安全基層基礎建設,確保師生安全感達到90%以上,力爭不發(fā)生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wěn)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類案(事)件、極端上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

(三)結合自身業(yè)務,認真抓好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主動承擔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案(事)件的預防與處理等各項工作,切實履行好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的責任,強化協(xié)調(diào)配合,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四)建立健全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領域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學校安全管理標準體系,提高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標準化、法治化、專業(yè)化水平,強化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度和預防制度,加強對執(zhí)行關系民生政策措施情況的監(jiān)督,防止決策不當或者政策落實不到位、執(zhí)行偏差引發(fā)影響教育穩(wěn)定問題;

(五)深入開展平安單位、平安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加強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及主管領域矛盾糾紛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與化解,加強單位內(nèi)部安全防范,加強師生員工安全法治教育,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案(事)件的發(fā)生;

(六)加強對師生員工參與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

(七)建立健全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機構,保證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機構、人員和經(jīng)費落實。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成立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全省教育系統(tǒng)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同時安排專項工作經(jīng)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也要成立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嚴格執(zhí)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guī)范(試行)》、《河南省高等學校安全穩(wěn)定工作管理規(guī)定(暫行)》等有關規(guī)定,確保機構、人員、經(jīng)費等政策的落實;

(八)對下級部門和直屬學校(單位)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落實綜合治理與安全領導責任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九)嚴格執(zhí)行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制度,認真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重要信息并提出解決建議;

(十)其它應當履行的教育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負總責,承擔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切實把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加強調(diào)查研究,做好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指導和督促班子成員抓好分管領域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

(二)及時主持召開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和本系統(tǒng)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舉措,重要工作親自部署并督促落實;

(三)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匯報,分析研判形勢,對重大工作事項及時做出科學決策,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督辦解決影響教育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及時處置影響教育安全穩(wěn)定的重大案()件;

(五)其它應當履行的綜合治理與安全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分管負責同志是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具體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xié)助主要負責同志圍繞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總體部署,加強調(diào)查研究、形勢研判和統(tǒng)籌謀劃,積極主動提出工作意見;

(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動各項措施全面落實;

(三)創(chuàng)新思路舉措,加強組織協(xié)調(diào),抓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治理與安全防控體系建設、綜合治理與安全基層基礎建設等重點工作;

(四)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完善體制機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問題,著力解決影響教育安全穩(wěn)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

(五)跟蹤督辦重大案件,積極協(xié)助主要負責同志妥善處置各種影響教育安全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

(六)其它應當履行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nèi)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xié)助主要負責同志、支持分管負責同志抓好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統(tǒng)籌謀劃、研究措施,積極推動分管領域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

(二)指導、推動和監(jiān)督分管領域按照規(guī)定開展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執(zhí)行法律政策;

(三)加強調(diào)查研究,及時發(fā)現(xiàn)分管領域中影響治安和穩(wěn)定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解決措施并抓好落實,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蔓延,跟蹤督辦化解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組織開展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四)指導、推動分管領域落實責任、創(chuàng)新舉措、破解難題、爭先創(chuàng)優(yōu);

(五)其它應當履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負責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本單位統(tǒng)一領導下,認真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學校)開展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jù)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狀況,研究提出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思路、措施,供領導班子決策;

(二)對一個時期內(nèi)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組織督促實施;

(三)加強調(diào)查研究,及時分析、通報治安形勢,指導、協(xié)調(diào)、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各有關方面落實綜合治理與安全的各項工作措施,協(xié)調(diào)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jīng)驗,表彰先進,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實施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責任考核、責任督導,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層層傳導壓力,層層夯實責任。建立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核制度、評價獎懲制度,切實把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實到部門和單位,落實到責任人。

責任書一年一簽,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簽訂。主要內(nèi)容包括應當完成的綜合治理與安全重點工作、應當達到的工作目標等。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每年與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應當將履行綜合治理與安全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和考核的重要內(nèi)容。

第十四條下一級部門和單位(學校)應當于年底前向上一級業(yè)務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要將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納入工作督查范圍,適時組織開展督查。督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等,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督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各地、各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督查力度。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應當健全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把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對下級部門、單位(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nèi)容,考核結果應當抄送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組織人事部門,作為領導干部業(yè)績評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考察、辦理晉職晉級和綜合性獎勵,須征求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部門的意見,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導干部抓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的情況。

第十八條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每年年底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直屬單位(學校)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要對下級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章

第十九條對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成績突出或出現(xiàn)問題的地方、單位(學校)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處罰。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綜合治理與安全經(jīng)費保障機制,積極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將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基礎建設。要加大對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先進單位的獎勵力度,對獲得平安校園的學校,以適當?shù)姆绞竭M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約談、通報、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實施細則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重視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實,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的;

(二)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發(fā)生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wěn)定的重大案()件、重大邪教類案()件,或在敏感時期、重大活動中發(fā)生影響安全穩(wěn)定的重大事件的;

(三)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在較短時間內(nèi)連續(xù)發(fā)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安全事故事件的;

(四)本部門、本單位(學校)發(fā)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部門、本單位(學校)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或發(fā)現(xiàn)重大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

(六)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綜合治理與安全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整治解決措施或出現(xiàn)反彈的;

(七)本部門、本單位(學校)沒有完成年度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目標,或年度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八)各級黨委、政府和綜治委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查究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具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地方、單位(學校),需要通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督促其于兩個月內(nèi)進行整改,并通報抄送同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被通報的地方、單位(學校)應當及時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部門、單位(學校),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對其主要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幫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個月內(nèi)進行整改。約談情況抄送同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被約談人所在部門、單位(學校)應當在約談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報告整改措施,并及時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受到約談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部門、單位(學校),實行一票否決。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學校),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取消或建議取消其主要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被授予綜合性榮譽和晉職晉級資格。

第二十六條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學校)的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已構成嚴重失職的,由行使否決權的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同級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權限

(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單位(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或建議行使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單位(學校),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或建議行使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權;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所屬單位(學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在管理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或建議行使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權。

(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應責任追究或一票否決的教育行政部門、單位(學校)或個人未做出責任追究或一票否決的,應督促其進行責任追究或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單位(學校)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研判、報送、處置的快速反應機制,發(fā)現(xiàn)下級部門、所屬單位(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向同級綜治辦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反映。同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nèi)交本單位相關業(yè)務部門進行核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單位綜合治理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在權限范圍內(nèi)追究相關責任,并將處理決定報同級綜治辦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廳直屬單位(學校)可以根據(jù)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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