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進一步部(處)領導班子成員在值班工作中的示范引領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 帶班部(處)領導除做好分管工作以外,須做好對24小時值班工作的檢查、指導,并負責處理部(處)日常工作。
第二條 帶班部(處)領導須于每天8:00前到部(處)值班室主持交接班工作,并在值班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三條 帶班部(處)領導應主動了解每天各值班組值班工作開展情況、案事件處理情況、交接班時尚未辦結的工作事項、值班記錄填寫情況等。
第四條 帶班部(處)領導每天應帶領值班組人員對保安工作監(jiān)督、檢查、指導兩次以上,對校園安保工作巡邏、檢查、指導兩次以上,對值班過程中發(fā)現的其他問題作出及時處理。
第五條 帶班部(處)領導負責檢查全部(處)人員統一著裝情況、辦公室衛(wèi)生環(huán)境情況、上班簽到情況等,并記錄在案。
第六條 根據“誰帶班、誰負責”的原則,帶班部(處)領導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和一般應急事件,遇到重特大問題應及時匯報請示,必要時應召集部(處)長辦公會研究解決。
第七條 帶班期間,如遇有學生室外集體活動、學校大型集會活動等,帶班部(處)領導須帶領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第八條 帶班部(處)領導工作日上班的時間為08:00-19:30,周六、周日(節(jié)假日)上班時間為08:30-19:30。
第九條 本工作制度解釋權歸黨委保衛(wèi)部、保衛(wèi)處部(處)長辦公會。
第十條 本工作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黨委保衛(wèi)部、保衛(wèi)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