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校保安隊伍管理,充分調動保安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保安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根據學校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與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責任義務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安員工作獎懲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懲教結合、注重實效原則,重事實、重程序、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第三條 保安員工作獎懲實行通報表揚、批評教育、經濟獎懲等方式。上述獎懲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河南師范大學(含附屬小學、幼兒園)工作的保安員。
第二章 獎勵
第五條 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并經研究采納實施且卓有成效者,每次獎勵50元至100元。
第六條 抓獲自行車(含人力三輪車)盜竊分子,人贓俱獲,每起獎勵30元。
第七條 抓獲電動車(含電動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盜竊分子,人贓俱獲,每起獎勵50元。
第八條 抓獲汽車盜竊分子,人贓俱獲,每起獎勵1000元。
第九條 及時發(fā)現并當場抓獲正在學校內作案或有其他破壞行為的不法分子者,及時發(fā)現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者,有效保護公私財產者等,參照本辦法第六、七、八條之規(guī)定進行獎勵,獎勵額度視情況確定每起30元至1000元。
第十條 在發(fā)生故意傷害、群毆、搶劫、強奸、殺人、爆炸、放火、投毒等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時,敢于挺身而出、制服犯罪分子、有效防止犯罪事實發(fā)生者,每起獎勵100元至2000元。
第十一條 積極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學校和公安機關破獲校內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者,獎勵100至500元。
第十二條 品行優(yōu)良,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廉潔奉公,禮貌禮儀周到,服務質量優(yōu)秀,善于化解矛盾糾紛,取得良好工作業(yè)績,多次贏得領導、師生口頭或書面表揚者,酌情獎勵。
第十三條 保安員服務工作實行月考核制。學校每月對保安服務情況進行滿意度考核,月考核滿意率達到85%,全額支付當月保安服務費用,并對保安隊長獎勵績效工資300元。
第十四條 考核人員由三部分組成:黨委保衛(wèi)部、保衛(wèi)處、綜合治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學校相關職能部(處、室)教職工代表,各學院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考核辦法由學校與簽約保安公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懲罰
第十五條 保安員值班執(zhí)勤期間儀容儀表不整潔、著裝不規(guī)范、用語不文明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每發(fā)現一人次扣除服務費50元;一個月內同一人連續(xù)發(fā)生兩次以上情況者,扣除服務費100元,并對當事人做辭退處理。
第十六條 保安員值班期間不按要求填寫交接記錄、值班記錄、巡邏記錄,或記錄不清晰,或對記錄本亂涂亂畫、隨意撕毀,每次每人扣除服務費50元。
第十七條 保安員值班執(zhí)勤期間對外來閑雜可疑人員不詢問、不登記、不檢查者,每次每人扣除服務費20元。
第十八條 保安員值班執(zhí)勤期間對進出社會車輛不詢問、不檢查、不按要求進行登記的,每次扣除服務費50元。
第十九條 保安員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空崗、脫崗、睡崗等現象,每發(fā)現一人次扣除服務費100元;并對當事人做辭退處理。
第二十條 保安員酒后上崗者,每人次扣除服務費200元,并做辭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將學校配發(fā)的保安裝備挪作他用或造成丟失、人為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扣除服務費100元。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扣除服務費50元至100元。
第二十三條 保安值班執(zhí)勤人員不能保持通訊暢通,每次扣除服務費50元至200元。
第二十四條 保安員監(jiān)守自盜或伙同他人盜竊、損壞學校公私財物的,除照價賠償損失外,扣除服務費1000元,辭退當事保安員,并按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發(fā)生治安、刑事、消防、交通、破壞等突發(fā)案(事)件后,保安員不能及時到達現場和妥善處置,每次扣除服務費1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六條 因門崗值班執(zhí)勤人員、巡邏人員失職瀆職、不負責任等原因,未能及時發(fā)現安全隱患,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致使學校發(fā)生案(事)件,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每起扣除服務費5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條 虛構事實騙取獎勵者,經查證屬實,除按要求返還獎勵費用外,并按獎勵數額扣除相應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一個月內發(fā)生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累計3次以上者,扣除保安隊長當月績效工資3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黨委保衛(wèi)部、保衛(wèi)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相符者,以本辦法為準。